川建国(17)
2022-11-15 来源:118图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纳·川普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予以确认。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状态,可以作为在先引证商标加以使用,故申请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5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2758号“关于第5771154号‘TRU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唐纳·川普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758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第一,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引证商标是对上诉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商标异议复审过程中,其法律状态并不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复审申请书、第2758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第5743720号“TRUMP”商标,即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评判本案申请商标能否得以注册的依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一致;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唐纳·川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唐纳·川普负担(均已交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纳·川普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予以确认。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状态,可以作为在先引证商标加以使用,故申请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5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2758号“关于第5771154号‘TRU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唐纳·川普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758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第一,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引证商标是对上诉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商标异议复审过程中,其法律状态并不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复审申请书、第2758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第5743720号“TRUMP”商标,即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评判本案申请商标能否得以注册的依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一致;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唐纳·川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唐纳·川普负担(均已交纳)。